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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应如何把好图书版权关
编者按:

  合理注意义务,是界定出版者是否尽到著作权把关责任的重要法律标准。本文作者指出,出版社应认真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在出版工作各个环节做到切忌选题组稿跟风、明确作者和书稿提供者身份、谨慎签订出版合同、严格审查书稿内容,并注意在加工整理及装帧、版式设计等各项工作中规避侵权风险,只有这样,出版社才能为图书把好版权关,从而确保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合理注意义务已成为界定出版者是否尽到版权把关责任的重要法律标准。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合理注意义务这一概念:“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解释对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也对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提示,但对如何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却没有详细表述。那么,如何在出版工作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把好著作权关呢?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出版环节进行把握。

  选题和组稿切忌跟风

  要注意不要超越出版社自身出书范围和业务专长乱抓选题。选题只有符合本社的出书范围,适合本社的编辑业务能力,才能保证图书的出版质量。

  1992年,海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该社总编王同亿主编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两部大型辞书,不久就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和商务印书馆以严重抄袭为由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抄袭剽窃成立,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40余万元。像《现代汉语词典》这类涉及国家大型文化工程建设、成书质量要求极高的工具书,决不是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能够担当得起的,这就是出版社没有考虑自身的出书范围和编辑能力,在选题上犯了严重错误。

  明确作者和书稿提供者身份

  出版社要注意了解和考察作者,包括考查其专业、特长及研究方向是否与选题的要求吻合,其写作能力、经历以及治学态度是否能保证书稿的质量等等。

  对中介人或中介机构提供书稿的,一定要注意弄清书稿提供者的真实身份,核实书稿的来源,理清供稿人背后是否还有其他著作权人,并在掌握供稿人和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同时,与著作权人或授权人直接联系以获得对中介者身份的确认。

  此外,出版社千万不要投机取巧,见别人的书畅销,就雇用“枪手”,任意抄袭剽窃,然后换个书名就堂而皇之地推向市场。此类问题多数发生在出版社和书商的合作之间,有书商蓄意盗版却由出版社买单的情况,也有书商出面操作、出版社暗中支持的情况,但不管哪一种情况,都是要坚决杜绝的。

  签订出版合同需谨慎

  选题通过后,出版社就要尽快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出版社获得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法律依据,是防止发生侵权纠纷的关键环节。出版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严格地讲,不订立出版合同,就得不到专有出版权,出版的图书就不合法。

  出版社在出版合同签订时,首先要确定作品的署名。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是创作了作品的作者。对于出版社,作品的署名是否正确,是防止发生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把关。如果是个人作品,即作品上只署一个作者名的,要核实其是否为本人直接创作,有无委托创作之类的情况存在,防止漏署;如果是合作作品等要署多个作者名的,一定要对每个署名者进行核实了解,并要逐一联系获得他们对所有署名者的确认,防止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冒署;如果是改编、翻译、注释、汇编等演绎类作品,不但要为改编、翻译、注释、汇编者署名,还要为原作品作者署名;如果是法人作品,则署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而如果是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可由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作者共同署名。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6项内容。如果是著作权转让合同,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则要包括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6项内容。这些内容缺一不可,因此出版社最好使用国家版权局颁布并推广统一使用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当然,出版社也可自己另行拟定合同,但要注意的是,不能有不符合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条款,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要全面、详尽,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外,其它需要约定或明确的事项,也都要尽可能地写入合同。此外,合同的措词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注意审查合同签订者身份

  出版社要认真核实合同签订者的身份,对其作为合同签订者应有的权利情况一定要认真审查,对以下五种情况,一定要特别注意。

  其一,签订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即作品是多人完成的合作作品,签订者必须出具其他合作作者的书面授权。出版社要记录每个授权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并与其联系取得他们对授权的确认。

  其二,签订者不是作者但却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属于继承或委托得来。继承来的著作权,要查清还有无其他的继承人,如果有,签订者必须出具他们的文字授权,并与其联系获得确认。委托得来的著作权,则要出具双方的委托创作协议并进行仔细审查,还要和受委托创作一方联系核实加以确认。

  其三,签订者既非作者又非著作权人,只是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更要对其提供的作品来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其四,签订者是改编、翻译、注释、汇编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出具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同样,也要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进行核实,以获得确认并记录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后万一遭遇侵权纠纷,这些记录就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其五,对于法人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与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一定要注意在出版合同上签字者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并要加盖公章。

  免责条款防止作者侵权

  近年来,各出版社在和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常常要加这样一款约定:“作品如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甲方(作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这称为免责条款。在出版合同中列入免责条款,能促使作者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也是出版社自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

  免责条款是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它只能约束作者和出版社双方,却不能对抗或者约束第三方。这就是说,如果作品出版后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即使有“免责条款”,法院仍然要认定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判出版社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免责条款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作者的约束方面,对于出版社,法院只将其看作是一种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意识和努力,至于是否尽到了,只能以有无侵权事实存在为标准。当然,出版社可以根据免责条款,通过另外的民事诉讼向作者追索赔偿,这也属于免责条款的作用。

  此外,合同签订后如有变更,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避免以其他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代替。

  审查书稿注意著作权问题
  
  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工作进入审稿阶段,书稿审查工作必须对著作权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现在的图书越来越讲究图文并茂,作品中使用插图、图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审稿时对其中没有授权手续的插图和图片,一定要认真查清其权利情况。如果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要注意核实其真伪;如果不是作者自己创作,需有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还要为其正确署名。

  编辑要通过和作者面对面地沟通与交流,对作者及其书稿的权利情况做进一步的了解核实。有不少问题,在组稿和签订合同阶段很难发现,必须通过书稿的审查来进一步解决。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规定图书出版工作实行“三审三校”制的原因。

  对改编、翻译、注释、汇编等演绎作品没有原作者授权手续的,要查清其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和版本,确定其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同一个作品的译本、注释本有古人的,也有今人的,有的已过保护期,有的还没过保护期。像《韩非子》一类的古典作品都是由原文、注释、译文等几部分组成,其原文、注释和译文有古人点校的,也有今人点校的,作者究竟采用的是哪一种版本,该版本的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一定要审查清楚,并要证据在手。

  此外,还要注意对特殊署名作品的审查。如有的作品署“集体创作”或署“某某省民歌”,其中有的是在特殊政治形势下,通过剥夺作者个人权利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予以纠正,现在出版社在使用时,就需了解清楚。

  如何防止抄袭剽窃

  当前,图书的抄袭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防止作品中的抄袭剽窃问题已经成为书稿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如何防止抄袭呢﹖

  一是要仔细地审读书稿。二是对作者在前言和后记及序、跋中提到其参考过的作品,还有书后列出的参考文献,都要做必要的查阅和浏览,防止其未经许可使用或抄袭。三是要通过电脑上网搜索查询。如今由于电脑的普及,不少人利用网上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创作,所以上网搜索与书稿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比对是防止抄袭剽窃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网上查询同类书中有影响的作品并进行比对,更是防止抄袭剽窃所必做的功课。四是要注意作者创作作品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果是出版社的约稿,要注意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是否超乎常理。五是要注意了解作者的学术专长、学术研究方向与作品的内容是否吻合,有无创作该作品必要的知识积累和准备。

  加工书稿防止侵权

  对书稿的加工整理,是指对作品文字进行润色,使其表达准确;改正不正确的提法和错别字;核改插图、表格、符号、计量单位;统一体例、用字用语、书写格式;订正引文、数据、注释及参考文献等。在书稿的加工整理中,应当特别注意防止侵权情况的发生。

  第一、要防止修改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就是说,出版社的编辑不经作者同意,即使对书稿中的思想观点或者文字表达方式有不同意见,也不能擅自动手修改,但可以向作者提出修改建议,将书稿退还作者让其自己修改。如作者要求编辑帮助修改,须经作者授权,而且这种授权要有证据支持。未经作者授权,编辑不可对作品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要防止引用侵权。出版社对书稿中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引用的目的仅仅是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是说明某一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三种目的之一的,就有可能损害被引用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引出纠纷。

  第三、要防止书稿中的数据、表格及附注文字等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通用数表”包括了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各种统计数字,但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调查得来的统计数字和实验数据。因此,对于书稿中使用的数据,特别是列成表格的数字和实验数据,一定要查清其权利情况,如果是引用别人的,要注意是否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是不符合引用的使用,则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对作品中的附注文字,要注意其是否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的要求。

  图书装帧设计规避侵权风险

  装帧和版式设计在当前图书出版工作中有着重要地位,出版社在大力加强装帧和版式设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装帧一般是指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以及扉页、封里等外皮装潢设计,而版式则指图书的内文设计或版面设计,诸如字体的大小、排列方式、页码的标注、整个页面的设计及配图等。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给予了1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在10年之内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了其版式设计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之所以没有单列对装帧设计的保护,是因为装帧一般由图案、文字、色调或者图片及照片等构成,历来都按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给予保护,而版式设计在此之前是没有保护的,但它也一样属于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以在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

  另外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该封面装帧设计是由本单位职工作为职务作品完成的,如果单位想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较长时间的使用权,单位也应和职工本人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以防职务作品在满两年以后发生权利纠纷。

  目前,图书装帧和版式设计的花样越来越多,其承载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大,不但侵犯著作权的危险增大了,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也出现了。

  出版界的“跟风”和“傍名牌”歪风是导致图书的装帧和版式设计侵犯商标权的原因之一。这些“跟风”书,不但在内容上“炒冷饭”,在装帧设计上,更要模仿畅销书的设计。为了应对“跟风”者的模仿,不少出版社和企业采取注册商标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有的出版社甚至注册多个商标,用在不同类别的图书上,还有的对其畅销书单独注册一个商标。这种保护手段的运用,就使一些“跟风”者陷入了侵犯商标权的险境。

  由于大部分商标都是精心设计的文字和精美的图案,这些文字和图案有的是申请人独创的,有的则是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书画、文学艺术作品经过一定的处理甚至直接申请注册为商标。出版社在使用这些书画、文学艺术作品时,以为其著作权已过保护期,不存在侵权之虞了,就放心大胆地用了,结果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专用权。在图书的装帧和版式设计工作中,必须注意对使用的图案、名称、文字等标注情况进行商标查询,了解该作品是否并存商标权。如果有商标权,就要格外谨慎,注意不在突出位置使用;对确实需要使用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采用叙述性或描述性使用,即旨在向读者说明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如有把握不准的情况,最好找专家和律师咨询,或者和商标权人取得联系,获得其书面许可。此外,还可以在书中的版权页上加免责条款和商标通知,告知读者出版社独立于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人,两者不存在联系。

  各出版社只有在选题组稿,签订合同,审查书稿,加工整理及装帧、版式设计等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努力把好著作权关,才能远离著作权侵权纠纷,保证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在依法经营的道路上,创造出辉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