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1988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2001年7月2日 市科委京科高发[2001]364号),园区规定: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复核标准
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